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类别: 综合新闻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7/04/25
    根据湘人社发(2016)5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 号)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 年10月1日后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2014 年 10 月 1 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1、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1)全省统一测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参保人员退休,根据 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6/ 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 ;Xn、Xn-1、……X2014为参保 实缴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 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三、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计为1年,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 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不含参保人员改革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折算工龄。应当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在 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 限。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单位和个人共同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 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过渡期计发办法
    对 2014 年 9 月 30 日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 年 10 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10年(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含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 年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至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放超出部分的 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不再对比老办法。
    按照上述办法保低限高时,相应调整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中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和我省未实际开展采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计发职业年金工作前,职业年金暂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标准是退休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社局 尹桢艳 张纯)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